浦东新区商标注册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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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商标注册办理的步骤

作者:上海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7 08:08:50

公司在本市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的工作地址发生变更究竟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注册地址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上可见,公司的住所地和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化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需要得到员工的事先书面同意。但是,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属于《公司法》项下公司行使自治权的范畴,该等项目发生变化是否也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呢?我们认为,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需要事先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公司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权。

一、影响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因素: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是基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关于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作出的。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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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核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满怀激情创业的小伙伴,深不知公司注册还有核名问题,本来在注册之前想好了很多名字,但是真正能用到的真是太少了,那该怎么办呢,不用着急,注册公司服务平台帮您解决问题,详细来介绍一下公司注册核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要想知道企业字号是什么意思,就要先了解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构成。完整的公司名称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这四个部分顺序不可打乱,依次构成。

2、企业字号具体含义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之一,是审查的重点。投资者在为公司取名时,一般都是指选择字号,毕竟其他三点选择性不大。像“百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中的“百度”和“小米”便属于企业字号。因此,若你想创办公司,第一步先考虑好用什么字号,字号确定了,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3、企业字号相关禁忌企业字号虽然由企业自己选择,但是,仍然有相应的规定,有些词汇不可以作为字号。比如:阿拉伯数字、符号、字母、政党、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和国家名以及其他有损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词汇,这些都不能用作字号。同时,最关键的一点是,不能和同行业的企业发生字号相同的情况,即常说的重名。

4、企业核名部分建议名称重复是企业核名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情况,因此,为了效率考虑,建议多准备几个名字,就算发生重名,也可作为备选。同时,在提交申请之前,可以自行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是否有同行和自己名称一致。

5、企业字号不宜跟风企业字号要特别、简单、好记、顺口,不要跟风,跟别人差不多,这样前期虽然有利于推广,但是后期却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且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企业字号应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注册提示:建议在公司核名之前,一定要多取几个名字,提前查询是否有重名情况,以防重名,避免浪费精力和时间。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上海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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